李紅笛
   王魯坤/製圖
   電視劇《美麗的契約》劇照
  談起讓人印象深刻的影視劇作品,首先想到的大概是那些戲里戲外都精彩不斷的演藝明星,“資深”一些的觀眾或許對一些知名的導演也能如數家珍。不過即使大家都知道一部優秀的作品離不開大量的幕後工作者,但由於缺少曝光度,他們中的大多數還是成了“無名英雄”。不久之前,演員宋丹丹與編劇宋方金一場關於“拍戲是不是拍劇本”的論戰引發了公眾對編劇群體的關註。
  修改權是財產權,依法可以被轉讓
  演員認為“拍戲不是拍劇本,可以即興創作”,編劇認為“演員如果太即興,編劇會很不幸”。這場論戰錶面上看是編劇和演員之間的矛盾,而潛在的問題則是編劇著作權的保護。
  “誰也離不開誰”的編劇和演員會一直求同存異地合作下去,但編劇維權的道路似乎還是道阻且長。在劇本逐漸“面目全非”的時候,編劇作為劇本的作者享有的著作權是否得到了合理的保護?
  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著作權的內容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和彙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共十七項。那麼,製片方修改劇本涉及的是編劇的哪些權利呢,編劇應當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呢?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副研究員楊延超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劇本修改問題涉及的是編劇的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著作權法對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行使沒有具體規定,有人因此認為這四項權利中的修改權是人身權,只能由編劇本人來行使。楊延超認為這種說法是不准確的,“不符合著作權的本質,也不符合作品交易的性質。”他認為劇本的修改和作者的人格和精神不能畫等號,因此“修改權也是作品的財產權,不能當作人身權來對待”,作品的修改權對於作者而言也是可以授權他人行使的。
  修改劇本成行業慣例
  那麼如何界定劇本是被修改還是受到了歪曲、篡改呢?本報記者採訪了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軍律師。
  王軍表示,修改與歪曲、篡改之間的區別,著作權法並無明文規定,從學理和實務上來看,對作品的修改在主觀上一般不會導致著作權人人格的降低,在目的上一般出於對作品內容的補充和完善,修改後的作品在表達上與原作品基本上是一致的。而篡改、歪曲在主觀上一般會出於惡意,完成的作品常會導致受眾對作者人格的誤解,甚至醜化。
  影視劇作品拍攝周期長,不可控因素較多,據王軍介紹,編劇所完成的劇本在提交影視劇製片方之後,往往還要經原編劇或另聘編劇進行多次修改、潤色才能用於拍攝。而在拍攝過程中,由於各種因素,往往也會對劇本進行一定的修改和調整,導演、演員及其他主創人員都可能參與到劇本的修改和調整之中。這種做法在影視劇行業中屬於行業通行的慣例。因此通常情況下編劇和製片方通常會在拍攝前簽訂合同,對劇本修改問題作出約定。
  能否修改需事先約定或徵得編劇同意
  中國電視劇編劇委員會常務理事汪海林(代表作《神醫喜來樂》等)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編劇與製片方簽訂的合同里通常會授予製片人和導演修改劇本的權利,但這種授權有限定,即“在不涉及結構、人物定位和情節主線的情況下可以進行修改,但重要的問題必須徵得編劇的同意”。
  那麼編劇和製片方簽訂授權協議時應規定哪些內容,編劇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楊延超認為:“編劇在授權修改的時候,修改的尺度有多大,這是一個在合同當中應該約定的內容。”如果沒有約定的話,那麼可以理解為只要不違反作品表達的核心思想,都可以修改。否則就違反了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至於“兩宋之爭”,楊延超認為如果劇組違反雙方約定,不經編劇同意擅自修改劇本是事實,宋方金是可以通過起訴來主張自己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
  王軍對此表示:“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定‘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製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也就是說,在進行包括劇本在內的作品改編權、攝製權的授權時,法律規定被授權人(在行業中一般為製片方)即享有對作品進行必要的修改的權利。”
  好作品有賴多方平等合作
  影視劇作品的構成複雜,劇本的文字雖然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卻是整個作品的起點。正如宋方金所說:“一部好的影視作品,編劇結束的地方,導演開始;導演結束的地方,演員開始;演員結束的地方,觀眾開始。”但現實中編劇和他們的劇本並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宋方金的三篇長文之所以引來了同行陣陣叫好,或許是因為大牌演員不尊重劇本,自己的作品被人隨意修改,這些編劇們長久以來的委屈終於得以宣泄。
  汪海林表示,“兩宋之爭”的產生,原因在於演員在拍攝過程中有意無意地忽視了劇本和編劇的作用。製片方不經編劇同意擅自修改劇本近兩年已變成普遍情況,甚至“拍攝現場基本上是失控的狀態,演員的權力大到想怎麼演就怎麼演”。
  據汪海林介紹,現在“編劇寫完劇本交到組裡以後,劇組怎麼拍,編劇一概不知道”。在拍攝現場,劇本約束不了演員,導演也控制不了演員,演員改劇本不經導演同意,甚至強迫導演同意。
  汪海林分析,導演話語權旁落的原因有二。一是拍攝進度壓力大,導演不能按時完成很可能就要下課。二是電視臺的採購機制問題。電視臺衝著演員來買劇,而能賣錢的演員並不多,導致演員片酬暴漲,演員的話語權不斷放大,這一切使得導演在現場只能對演員作出妥協。
  汪海林表示,創作上不能以編劇的立意為核心,是我們跟韓劇美劇最大的差距。我們的作品不能完全體現編劇的水平,而是所謂“現場攢的”。
  “有些人在遇到困難的時候不去想辦法體現劇本的立意,而是做不到劇本的要求就改劇本。有時候演員會和編劇溝通來調整劇本,這是良性的互動;但有時候演員話語權太大,就不通過編劇了,在現場直接跳過自己不擅長的段落不演,導致前後的情節接不上,還需要後期做很多工作來彌補。還有的時候劇本通過了審查,拍攝時劇組隨意改戲卻導致最後的成品通不過審查。”汪海林認為,一部完整的影視劇作品應該是編劇、導演、演員和製片人等多方平等合作的結果,演員話語權膨脹而失去制衡最終影響的是作品的質量。
  最近,宋丹丹在參加某綜藝節目錄製時,被同台的導演馮小剛打趣:“你最恨的就是編劇吧?”宋丹丹連說“沒有,沒有”,並笑稱“再不能亂說了,又要被斷章取義了”,同時表示“我還是很尊重編劇的”。“兩宋之爭”至此也告一段落。
  宋方金說,編劇“需要天賦、才華、思考,長期的苦修;甚至還需要一點點上蒼賜予的運氣。”如果為藝術而相聚的人們卻不能為藝術而彼此尊重和理解,該是多麼悲哀的一件事。  (原標題:誰動了我的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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